Tuesday, December 18, 2007

愛的意志(Purpose)

你們作丈夫的,要愛你們的妻子,不可苦待她們。(歌羅西書 3:19)
今晚再次讀到歌羅西書這節關於婚姻、耳熟能詳的經文,卻有了新的感受。「愛」一直是神給我們的「命令」;它除了是一種濃厚的情感之外,更是一項意志上的決定。如果愛是神的旨意,那愛就是一種意志了。

神並不是叫我先去「感受與妻子之間的愛」,或是把重點放在彼此之間的戀慕。看看以撒和利百加:
以撒便領利百加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,娶了她為妻,並且愛她。(創世記 24:67)
在這之前,以撒和利百加甚至不認識對方耶!這有可能嗎?就算是相親,也要看對眼、講過話、認識足夠吧?我相信以撒取利百加為妻時,那句「並且愛她」,一開始是有極大的意志成份的,愛的意志帶出行動,然後帶出彼此之間更深厚的親密關係和默契。

這呼應了我最近讀的一本書上寫到的一句話;作者的哥哥在自己婚前十分認真地回答弟弟的質疑:「愛是一個意志的問題,也是感情的問題。只要你定意去愛一個人,你就能。

我要繼續為我自己和我未來的妻子禱告、竭力祈求,叫我和她都在神一切的旨意上得以完全,信心充足,並且站立得穩!
願你們在神一切的旨意上得以完全,信心充足,能站立得穩。(歌羅西書 4:1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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